此外,从法律的角度看,在“90后”犯罪的防治和惩戒机制要素,也有某些值得社会反思之处。
“对于‘90后’犯罪,应该像对待任何青少年异常一样,要强调社会责任,也也是国家和社会要为小孩所遭遇的所有异常承担责任。”皮艺军说,我国至今仍在运用成人的刑法去应对青少年犯罪。儿童爱护的理念尚未进入司法层面。另外,我们又没有制定出一部具有实体和程序好处的独立的少年法。
这种观点得到业内PRO医师的认同。还有PRO医师认为,法律的前期干预是紧要的措施之一。司法实践证明,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,大多数小孩在14周岁以前就有吸烟、喝酒、偷窃、打架等不良行为。假如法律能够对有不良行为的未中年以上人士前期介入和有效干预,对防治青少年犯罪应该是十分有效的。但是,我国刑法对不满14周岁的未中年以上人士是不舒适症状用的,对未中年以上人士危害社会的行为,仅有等其长到了务必年纪,行为较重到务必程度,刑法才予以干预,很明显那时已为时晚矣。